由于电子数据形式多样、种类复杂,收集和运用电子数据,一定要把握全面原则:
(1)全面收集审查调查对象和涉案人员的电脑、手机、iPad、光盘、U盘、硬盘等原始存储介质;
(4)全面收集日志记录、系统、软件运行环境状况等附属信息和电子痕迹,以保证对电子数据生成过程、来源、与审查调查对象和涉案人员的关联性等的有效证明。
电子数据特别是动态的电子数据,如内存中的数据、网络数据等,处于一直在变化、稍纵即逝的状态。根据电子数据容易变化和灭失的特点,收集和利用电子数据,一定要把握及时原则:
(2)对已经发现或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主动交出的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要及时依法办理查封、扣押手续;
(3)对正在运行的电子数据,要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指导下及时依法采取打印、拍照、录像等固定措施;
(4)对信息量大、一时难以固定和处理的电子数据,要及时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或者锁定网络应用账号。
电子数据既涉及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的财产权,又涉及他们的隐私权。因此,收集和利用电子数据,一定要把握合法原则:
(1)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的措施和手段,一定要达到一定使用条件、经过一定审批程序后才能组织实施;
(2)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的所有措施和手段,一定要有相应的法律文书,做好工作笔录并随案移送;
(3)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措施收集和固定电子数据,一定要进行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并拍照;
(4)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措施收集和固定电子数据,必须安排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工作笔录上签名,并附有见证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收集、固定、审查、运用电子数据,专业技术性强,关系到电子数据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及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在电子数据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活动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收集电子数据应当在专业方面技术机构或者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指导和配合下进行。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对涉案电子数据的情况最了解,应当说服他们配合和协助,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和利用电子数据。
由于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型证据形式,收集和运用电子数据,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容易受到质疑,这就要专业鉴定机构或者专业鉴别判定人员及时对电子数据开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在鉴定中,由于审查调查人员熟悉案情,对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把握更准,因此,一定要做好鉴定的配合工作,以提高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收集和固定电子数据只是审查调查工作的第一步,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和运用才是审查调查工作的关键。因此,审查调查人员要根据电子数据来进行大数据分析,根据关键要素进行比对分析,根据案情进行关联分析,明确取证方向路径,补充完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发挥电子数据在突破案件和查清事实上的最大功效。
除了掌握上述基本方法以外,审查调查人员收集和利用电子数据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看得见的电子数据与看不见的电子数据要分开。看得见的电子数据固然重要,看不见的电子数据在收集时也不要遗漏。有的电子数据被删除,有的电子数据被隐藏,有的电子数据被传输,因而在收集中一时难以看到。对被删除和隐藏的电子数据,能够最终靠设备和手段进行恢复和破解;对被传输的电子数据,能采用法律措施进行远程调取。
第二,电子数据与电子资料要分开。电子数据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电子资料只是电子科技类产品在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历史数据,由于信息量大、占用空间多,收集和处理成本高,要根据关联关系,把二者分开,不要因为收集这些不必要的电子资料,贻误了电子数据的收集,增加办案成本。
第三,证明案情的电子数据与反映问题线索的电子数据要分开。有些电子数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真相,在收集和运用这类电子数据时,一定要严格遵循电子数据的取证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到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有些电子数据只是反映问题线索,据此进行大数据分析和关联分析,还要开展大量的审查调查工作,在收集和运用这类电子数据时,要简化不必要的程序,注意提高效率。
第四,内容的电子数据与附属的电子数据要分开。电子数据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固然重要,但全面提取电子数据的来源、附属信息,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同样必不可少。它们能够证明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与存储介质的关联性,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