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区退伍军人事务局《万州区烈士纪念设施 评定和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2024-03-22 00:03:28   来源:云开官网ios版

  【部门解读】 区退伍军人事务局《万州区烈士纪念设施 评定和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近日,《万州区烈士纪念设施评定和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相继出台,对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明确,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条件和评判标准,由区县政府退伍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退伍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目前,我区现有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2处(万州革命烈士陵园、库里申科烈士墓园),未评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19处(散葬墓18处、纪念碑1处,分布在11个镇乡街道),亟须出台相关《实施办法》,规范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和管理,充分的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区退伍军人事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办法》。

  进一步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万州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本区行政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办法》共四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总则条款。包括第一条至第三条,对制定目的、使用范围进行了说明,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了界定,对规划和经费提出了要求。第二部分为申报评定细则条款。包括第四条至第九条,对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申报评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进行细化明确。第三部分为保护管理细则条款。包括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单位、保护范围划定、日常建设展陈、管理责任落实和保护管理禁止事项、免费开放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四部分为第十六条。对《办法》施行时间进行了明确。

  答:《办法》规定,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一是为纪念各个历史时期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革命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二是为纪念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有重要影响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三是有一定纪念意义、基础设施较好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

  答:一是有日常保护管理责任单位,配备专(兼)职人员,日常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烈士纪念设施有确定的使用权属,规划布局合理、庄严肃穆、整洁干净;三是经常性开展祭扫纪念活动,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答:一是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二是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三是规划、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四是土地使用权属等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五是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六是保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七是褒扬教育作用发挥情况;八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答:1.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初审。区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需补充材料的,提出补充材料的办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会审。区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宣传、文化旅游、党史研究等部门及检察机关进行实地考查和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4.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批准后在20个工作日内面向社会公布。5.备案。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由区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市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答:区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督查;建立烈士纪念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烈士纪念设施开展实地巡查。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依托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等力量,建立健全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日常巡查、管理维护、烈士祭扫服务、烈属帮扶慰问等制度机制。对于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应当集中迁移保护(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除外),按照应迁尽迁的原则,集中到万州革命烈士陵园保护管理。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英烈史料的收集整理、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展陈内容由区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审定,切实把好政治关、史实关,增强展陈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区级宣传、文化旅游、党史研究等部门及检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对于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确不具备集中保护条件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保护管理职责,所在地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具体保护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制定任务清单,按照庄严、整洁、规范的原则加强修缮保护。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重庆市万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对烈士褒扬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强调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为做好新时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万州区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万州区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区烈士纪念设施等级评定、修缮、保护和管理,充分的发挥烈士纪念设施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事迹与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办法》对评审对象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发展规划、经费保障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对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申报评定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等进行了明确。下一步,万州区将进一步细化具体工作措施,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充分的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非消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