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置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标准,没有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
榜首,施行行政处置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派出机关)和法令和法规授权的安排。
第二,行政处置的对象是施行了违反行政法令标准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所以行政处置是以惩戒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为意图、具有制裁性的详细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则,行政强制办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阻止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避免依据损毁、避免损害产生、操控风险扩展等景象,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施行暂时性约束,或许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资产施行暂时性操控的行为。
榜首,并不以行政相对方有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为条件,意图往往是为了阻止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避免依据损毁、避免损害产生、操控风险扩展等,因而具有防备性而不具有制裁性。
第二,具有暂时性,当损害不足以产生,依据不致被损毁时,强制办法也就解除了。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则,行政强制实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许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对不实行行政决议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强制实行责任的行为。
榜首,强制实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实行行政法上的责任为条件,意图就在于保证责任得到实行。
①直接强制,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当事人人身或产业施行强制,迫使其实行责任或完成与实行责任相同状况的实行办法。一般来说包含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许依法处置查封、扣押的场所、设备或许资产等。
②直接强制,是指行政主体经过直接手法迫使责任人实行其应当实行的法定责任或许到达与实行责任相同状况的实行方法。
a.代实行。也可称为代实行,指如当事人拒不实行的责任为可由别人替代实行的责任时,行政机关请别人代为实行,并要求当事人承当相应费用的实行方法。
b.实行罚。指在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责任时,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当必定的金钱给付责任,促使其实行责任的实行方法。如当事人不交纳罚款,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置款或许滞纳金。
行政处置是终究处置,意图是惩戒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如没收、下降、撤消、拘留,都是非常严厉的处置。
行政强制办法是暂时处置,意图是防备、阻止与保全,如查封、约束、扣押、冻住,都是暂时操控住人或资产,避免搬运。
行政强制实行是“无可奈何”的处置,意图是使其作为,如加处、划拨、拍卖、代实行,都是“你不作为我来让你作为的手法。
(1)暂扣许可证为当事人增加了担负,具有惩罚性,归于行政处置,并不归于行政强制办法。(不要看见暂扣两字就认为是暂时性的办法)
(2)罚款是行政处置,但加处置款则是行政强制实行,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加处置款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