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的执行法官给大家介绍了详细的执行立案流程,那么立案之后,执行案件到底是怎样的办理流程呢?案件办理过程中执行法官又会做些什么?我们大家可以如何配合法官呢?今天就带大家探索一下案件的执行全流程。
当事人提交立案材料后,人民法院一般在7日内对材料来审核,审核通过后决定执行立案,案件受理后流转至执行局。
案件转入执行局后,首先执行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指挥中心将会利用互联网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做全面查控,包括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证券、车辆、工商、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根据被执行人户籍地决定是不是需要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向异地法院发起委托调查。随后,案件将从执行指挥中心流转至承办法官。当事人也可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电线微信、法院执行窗口查询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沟通案情。
如被执行人名下已有足额的财产,可以直接划拨至法院账户,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完毕结案。
如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执行法官将根据网络查控查找到的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在此阶段,执行人员将会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居住地、户籍地居委会等走访调查。
对于查封的房产、扣押的车辆等财产,有处置权的法院能够直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指人民法院依法利用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双方能够最终靠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拍卖标的参考价,拍卖标的价格确定后可进行司法拍卖。
司法拍卖若一拍流拍,则再进行二拍,若二拍再次流拍,申请人和其他债权人可考虑是不是接收以物抵债,如不接收以物抵债,可依申请人申请进行为期60天的变卖(不会降价)。
执行案款将进入法院“一案一账号”执行款账户中,申请执行人立案时应当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信息,款项执行到位后,执行法官即可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执行完毕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标的或行为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完毕后,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强制措施应全部解除,并屏蔽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为了更好地解决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期限、方式等内容,从而使得法院无需通过采取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来达到执行终结的目的。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未履行完毕的,不产生执行终结的法律效力。
执行和解中,当事人及案外人可以约定由案外人自愿为被执行人承担义务,如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追加案外人作为被执行人。
执行和解中,当事人及案外人可约定由案外人为履行和解协议作担保。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案件符合以下条件的,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合乎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同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法院应当每六个月利用互联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法律不是万能的,执行难既有客观的因素还有人为的原因,对当事人而言,执行不只是将一纸执行申请书交给人民法院,而是需要当事人与法官的有效沟通和执行法官的积极地推进,缺一不可。作为执行法官会从始至终坚持善意文明原则,坚持强制执行与沟通协调并重的原则,针对具体的案件,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灵活机动的采取执行方式方法,让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让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供稿:执行局 陈易成、杜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