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泄露防治机制萌发于先秦,到唐代已初具雏形,唐末至宋期间经历了较长的动乱时期,相关制度的进展亦表现出停滞的特点,在宋代完成统一迎来相对稳定的进展环境之后,信息泄露防治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进展,较之于前代,这套机制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又具备鲜亮的时代特点。
宋代泄密防治制度较之于前代一个突出的特点便是其更加制度化,即通过严格制度治理来保证国家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如宋代锁院制度的推行。按宋旧制,在确定储君人选之后,其册立诏书由学士院书写,严格保密,进行锁院撰写。除了储君之外,执政大臣因其工作牵涉到国家政局的稳定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其拜除程序亦是十分严密。
在夜晚锁闭院门后进行相关的拜除事宜,起草诏令完毕之后,诏书拟者留宿禁中,任命完成后方可返家,在此之前,除皇帝和参与人员知悉以外,他人不得知晓,幸免拜除一事影响朝廷政局。
宋代锁院制度不仅实施于国家重大册立拜除之事,在举办科举考试时,凡是考官均实行锁宿制度,如宋太宗淳化三年(992),翰林学士承旨苏夷简知贡举,指示下达之后即令锁宿尚书省不得归家,以防请托作弊。
除了锁院制度之外,宋代禁谒制度、糊名誊录制度以及文书传递的实封制度等都在防止信息泄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政局稳定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唐宋时期是中国古代泄密法制进展的关键期,从这一时期开始,“漏泄大事罪”在政府颁布的法律中有了明确的记载,《唐律疏议》中首次对漏泄大事者明确规定刑罚标准,宋代不仅继承了唐代关于漏泄大事的相关法律条文,并继续公布法律文书对泄密罪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
从惩治范畴而言,宋代对于机密信息的保护范畴已经远超唐代,涉及到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外交的各个方面,并都从法律的角度为泄密者制定了明确的司法判定标准,这些法律条文的颁布为宋代信息安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证,对泄密者公开且严峻的处理使得臣民对漏泄一事心存畏惧。
除此之外,宋代针对泄密告发订立了较为完善的悬赏制度,勉励告发和检举官吏漏泄机密,使得信息泄露的监管机制具备了更为多样的监督主体。从宋代各级政府所处置的泄密案来看,很大一部分泄密案的发觉都源于臣僚的检举揭发,这样的举措也为后世所继承,在发觉和惩治泄密案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宋王朝降生于唐末五代藩镇割据的大背景之下,新生政权迅速崛起及衰亡的历史教训以及宋太祖取得政权的非常途径,使得宋王朝的统治者将防范意识作为政策制定的指南,以防成为继五代之后另一个短命的王朝,积极防范国内任何可能出现的政权覆灭行为。
同时,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崛起,其强大的国力并非宋王朝所能轻松应对,对外的防范与自保亦显得愈发重要。宋代信息泄露防止机制的形成正是在这样的内外环境之下。
在涉及国家安全的各个领域,宋政府都严格把控,如为防奸细刺探机事,不仅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处理奸细,同时对边境地区的贸易和往来边境的人员都实行严格的管控;为防止信息外泄,更是制定了严格的文化保密政策,除了官方规定的书籍可以刊印出售,其他凡载有国家信息的书籍一律禁止。
外使访宋时,宋廷亦会严格管控外使的行为,其衣食住行都会有专人严格把控。对于奸细的防范与处理、对外使访宋的高度重视、对外贸易的严格规定以及对周边政权的政策,都体现了宋政府在处理对外交流时慎密防范的特点,决策机构之外的任何人员甚至是皇帝的贴身侍从人员对外交等信息都无从得知。
可见宋代统治者对于外部防范的高度重视,这种情况在南宋时期表现更为突出,随着北宋被金国所覆灭,宋廷对于少数民族的防范进一步加深,其对外政策的制定都是围绕着国家生存的角度出发。
在中国古代的王朝政治中,泄密防治因关系着国家安全而备受统治者重视,宋代在继承历代防治泄密措施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泄密防治体系,随着这套机制的不断进展和完善,其防治泄密的措施广泛应用于各个方面,在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军事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防止泄密的思想和措施从先秦时期开始发芽,历经数代的进展,到了宋代这一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在沿袭前代的基础上,宋代防止泄密体系所包含的范畴更加广泛。
在监管体系上,泄密监管不仅有国家法定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和谏院,在地方更是设置了监司作为补充性的监察机构以监管地方不法,朝廷重大机密政策的下达亦是直接下发至监司等地方主管机构,不仅可以有效发觉并及时处置泄密事件,其严密的治理体系更是为信息的安全性添加了额外的保证。
除了台谏和监司,政府亦有专门的探事机构皇城司,从其性质上来说属于一种特务类型的机构,其主要的职责亦是为君主探知官吏的不法行为,泄密犯罪无疑在其严密的监控范畴之内,如皇城司与使臣共同出使的现象,其目的就在于使皇城司吏人监察使臣,防治在其与外国接触过程中漏泄国家机密。
在机密信息保护上,宋代信息泄露防治措施较之前代有了一些新的进展,如科举保密制度,宋代创立了糊名誊录等措施保证信息的安全,信息的封闭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对品学兼优之人的选拔。
但不可否认糊名誊录之法在防止考试信息泄密出现的作弊以及维护正常的科举考试秩序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在科举成为下层人员上升的主要渠道之后,这种措施也更多地保证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底层人才的切身利益。
在文书传递方面,宋代对于文书的封存方式较之于前代亦有了更机密的方式,更为严格的实封装存方式保证了文书内容的机密性,私拆文书封印在立法上给予保证,在文书传递过程以及接受过程较之于前代都有了更为慎密的要求,从多方面防治文书内容的泄密。
在军事信息安全上,军情传递和军事指示的下达都有着极为保密的规定,专门挑选无重字的四十字旧诗,规定其中的一个字代表一种军情,而且字号对应只能主将知晓,禁止泄漏出去,极大地保证了军情机密的安全。
在对外治理和交流方面,鉴于周边政权对宋虎视眈眈,在接待外使时增设了馆伴和接引等,馆伴除了满足外使的合法要求外,另一个重要的职责便是时刻观察外使以防出现异常之举,对外使及其侍从人员的衣食住行进行全方位的监视。
同时,宋代的对外防范政策延伸到了文化领域,对外的政策在当时强敌环伺的情况之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的信息安全。宋代泄密防范机制相较于前代,其在政治、军事、文化、科举和外交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进展,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泄密防治从先秦时期开始发芽,至宋代得到了进一步的进展,进而对元明清乃至当代的保密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南宋灭亡之后,部分南宋遗老为元朝效力,在制度上仍旧表现出沿袭的特点,如宋代为了防治文书泄密对文书进行实封,这一制度在元代乃至明清时期都得以保留。
到了清朝,统治者对明代之制予以继承,此中亦包含了文书实封的制度,顺治元年所编撰的《大清律例》保留了“邀取实封公文”一项,可见实封制度因其在保护信息安全上的重要性而备受统治者重视。从顺治朝开始,清廷逐步使用保密系数更高的奏折,既是对于宋以来“文书实封”制度的传承,也是这一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的进一步进展。
国家制度会随着朝代的更替在名称上有所变化,但其基本职能会得以传承,如宋代官方探事机构皇城司,随着王朝覆灭这一机构也随之消逝,然皇城司作为维护专制的特务刺探职能在明代得以重现。
明代的厂卫制度与皇城司同属于王朝,其主要的职能之一便是为君主行刺探之事,遍察官吏不法,从这一角度而言,宋代皇城司成为了明代东、西长和锦衣卫的前身,泄密防治在元明清亦得到了进一步的进展。
从整体上而言,宋代泄密防止机制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宋代信息泄露防治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在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利益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信息泄露防治机制的建设上,监管机制与自律机制的双重建设将制度的有效保证和对人员的严格治理紧密结合,不仅为泄密防治提供了制度依靠,同时对涉密人员的严格要求也有利于形成浓厚的保密氛围,最大程度上降低了泄密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