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解读
日期:2024-01-23 22:35:34   来源:新闻动态

  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近年来服务贸易的发展特点以及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实践,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2010年8月印发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联合进行修订。新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自201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使有关方面进一步了解《统计制度》的内容,推动制度的贯彻实施,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就制度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经济全球化进程推动了贸易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从而对现行服务贸易统计标准和统计体系提出挑战。如何获取更准确、更翔实和更具国际可比性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是世界各国(地区)统计追求的共同目标。

  2010年《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的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在该制度的指导下,中国首次开展了服务贸易企业直报工作,对监测重点领域服务贸易企业进出口情况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统计的内容和方法亟待补充和完善。为与服务贸易统计的国际标准进一步接轨,更好地满足服务贸易发展、管理和谈判的需要,扎实有效地推动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商务部与国家统计局根据2010年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发布了新的《统计制度》。

  (一)将调查对象的范围由全部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调整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重点企事业单位。

  (二)在基层统计报表中,取消了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有关统计单位基层调查表。

  (三)在基层统计报表“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进出口情况”中增加了“中医服务”子项;对“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进出口情况”的有关内容做了调整。

  《统计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为依据。

  《统计制度》规定,中国的服务贸易统计遵循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编发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和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有关标准,并与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有关标准相衔接。

  《统计制度》规定,中国的服务贸易统计最重要的包含服务进出口统计、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和自然人移动统计三个方面。

  《统计制度》的统计对象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基层表调查范围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重点企事业单位。

  《统计制度》规定,服务贸易统计数据采集的方法有全数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科学测算,并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对运输服务、旅游、通信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金融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以及自然人移动领域实施以有关部门数据为主体,辅之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科学测算的统计方法。数据来源于有关部门及别的信息渠道。

  对教育服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文化服务,体育服务,分销服务等领域实施重点调查。调查的对象为发生服务进出口行为的重点企业和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数据来源于商务部服务贸易企业直报系统。对非金融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领域实施全数调查;数据来源于商务部现有的统计系统。

  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实行定期对外发布制度。商务部以《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和《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的形式对外发布年度中国服务进出口、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和自然人移动等统计数据。

  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商务部是服务贸易统计的主管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国的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统计制度》实施之后,中国的服务贸易统计在内容上覆盖《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的四种供应模式,即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

  企业(或其他调查对象)通过登录“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点击页面中部滚动栏“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进行在线申报,或直接点击进行申报。

  网站管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技术上的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技术支持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