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律师业务所应当于完结专业税务参谋、税收策划、涉税鉴证、交税状况检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陈述要素信息收集表》。
实名信息包含:一致社会信誉代码、机构称号、托付人一致社会信誉代码、托付人称号、托付协议收集编号、业务完结时刻、服务项目、业务陈述签署人、业务收入金额等。
上述四项涉税服务业务之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于完结涉税服务业务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服务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整体状况表》。
实名信息包含:一致社会信誉代码、机构称号、法定代表人或履行业务合伙人、联系方式、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包含从事涉税服务外籍人员数、税务师人数、律师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遭到行政处罚状况和行业协会奖惩状况、服务项目及其户数、业务收入金额和触及托付人税款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