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根据需要和实际向用人主体充分授权,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教育培训、引进、使用中的非消极作用。用人主体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用得好。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一些部门和地方还存在“最后一公里”不畅通的问题,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多年困扰、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打通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最后一公里”的关键,是要树立科学的人才工作业绩观,在坚持党对人才工作全面领导下,让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到人才工作格局中,更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统筹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人才制度优势。
当前,一些地方的人才工作由政府主导,市场和用人主体的应有作用未能全面发挥;一些地方热衷于各种“戴帽”人才的引进,却不关心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匹配度,也不关心人才引进后的使用效果;有的地方热衷于举办各种人才评价和评奖活动,用行政权力来评价人才、分配资源,不但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而且导致一些人才不能专心于科研。
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需要加快政府人才管理职能转变,向用人主体充分授权,真授权、授到位。在国家创新体系顶层设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系统协调、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方面,在国家级战略科学家引进与培养、国际大科学计划、“卡脖子”技术突破等方面,政府部门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但是,在微观层面的人才引进、评价、激励等活动中,政府部门要主动放权,让用人主体和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
要建立和完善人才工作分级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不同层级政府在人才工作上的职责、权限和管控要点。在这样一些方面,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授权管控体系值得借鉴。公司集团通过明确的人才管理责任权限划分,规定哪些是集团管,哪些授权二级公司做;二级公司也有职责权限清单,规定哪些是二级公司管,哪些授权三级公司做。对具体的用人单位而言,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事项哪些可以自主决策、哪些需要上级审核、哪些需要报备,清晰明了。在授权的同时,公司集团总部也会对下级单位做人力资源检查和审计,确保企业把权力用好。
尽管《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已经出台多年,但一些地方政府的人才管理职能转变却不尽如人意。各地人才政策、人才评价、人才奖项、人才基金种类非常之多。一些地方习惯把出台多少人才政策当政绩,却不重视人才政策的落实、评估和改进。这种现象和缺乏科学的人才工作业绩评价体系有很大关系。
对各级政府部门的业绩考核,在引导政府部门正确履职方面能够发挥重要的指挥棒作用。我国在污染防治、脱贫攻坚等重大专项任务的完成中,都是通过考核层层压实责任,这为政府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借鉴。
必须树立科学的人才工作业绩观。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等微观层面的管理工作,要充分的发挥用人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不是政府管得越多就越有成绩,凡是市场机制能够充分的发挥作用的,要最好能够降低政府干预。不能简单地把政策当政绩,要看各项政策在实践中是否激发了人才的创新活力。不是引进多少数量的“戴帽”人才就是业绩,而要看人才有没有发挥预期作用,带动事业发展。要学会做减法,取消一项不合理的人才政策也是业绩,甚至比出台一项新政策更重要。事实上,有些过时的人才政策慢慢的变成了制约人才市场化流动和科学技术创新活力的障碍。要引导有关部门加快人才管理职能转变,需要改变人才工作的业绩评价体系,通过科学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引导有关部门有所为有所不为,将人才工作重点转向人才宏观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优化、人才政策效果评估与改进等方面。
当前,尽管用人主体在人才发展格局中发挥了不少作用,但仍与党中央对人才工作的预期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根本原因在于用人主体在人才教育培训、引进、使用中的主观能动性、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还有一定差距,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履行得还不够充分。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用好授权、履责到位,搭建能够干事创业的平台,确保广大人才能静心做学问、搞研究,唯有专注科研、聚焦主业,才能多出成果、出好成果。要根据需要和实际向用人主体充分授权,增强用人主体识人用人的自主权和责任感,强化监督管理,将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内外兼顾”的长效工作机制。
用人主体要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用得好。上级部门可以不定期对用人主体进行人事审计,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用人主体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企业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要问责。
用人主体应自觉担负聚人用人主体责任,当好“用人主角”。一方面用人主体要履行责任,加强内部治理,构建合理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加强尽职履责的顶层设计,确保政府下放的权限能够接得住、用得好。另一方面,政府机构要加强宏观指导,做好统筹协调,履行好人才政策的制定者、引导者和监督者的职责定位;构建用人主体授权追踪反馈机制,做好监督追责,用人主体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要严格问责;积极鼓励市场、社会等各类主体共同参与监督,完善内外监督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