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住、制止到期后被履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履行人付出;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以下称《履行规则》)第36条第二款
制止被履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履行人付出,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请求履行人付出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第244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以下称《民诉解说》)第491条、第492条
冻住(不得处理被冻住出资权益或股权的搬运手续,不得向被履行人付出股息或盈利,被履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拍卖、变卖、强制转让、监督自行转让(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请求履行人的债款)
强制交出;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两边当事人赞同能够折价补偿;不能协商一致的,停止履行程序,请求履行人能够另行申述
陈述当时以及收到履行告诉之日前一年的产业状况;约束出境、在征信体系记载、媒体曝光、约束消费办法、归入失期被履行人名单并进行发布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约束被履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则》第1条、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期被履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则》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履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注:赔偿的适用景象为:(1)经请求履行人和被履行人赞同,且不危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诉解说》第491条)(2)被履行人的产业无法拍卖或许变卖的,经请求履行人赞同,且不危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能够将该项产业作价后交给请求履行人赔偿债款,或许交给请求履行人办理。(《民诉解说》第49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