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明确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的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辞职报告在下任监事填补空缺后生效。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监事补选。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做担保;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通讯表决方式应当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召开。通讯表决是指监事对监事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通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行使表决权、而不再召开现场会议的方式。
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监事不得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必须在表决票上作出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种的表决意见,并在事后整理完成的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经监事签署的表决票及审议意见,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截止期限之前以邮件、传真或专人等形式送达公司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送达的上述文件非为原件时,应尽快将原件送达公司归档。
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完整地作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签名确认,并及时送达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在紧急状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能采用传签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决议。细则为:监事会会议以传签书面决议方式召开时,应将决议的草稿及与之相关的议案、说明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中之一种方式依次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在监事会决议草案上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后,该决议草稿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在经传签书面决议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应根据经监事签字的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并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签字确认后送达各监事签字。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监事会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的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